一、實施日期: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。 二、適用對象:本市復康巴士全部會員。 三、調整內容: (一)調整服務須知第八點:「於乘車當日用車30分鐘內,取消服務者」之扣點,由原扣2點調整為扣1.5點;「無故爽約未乘車者」維持扣2點。 (二)酌修復康巴士服務須知用字。 四、請會員留意,復康巴士障別等級降等或停權措施不變,即以每半年為一期結算累計違規扣點達 12 點者,並經本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服務品質監督委員會審議,仍將執行障別等級降等或停權措施,請珍惜復康巴士資源並避免影響自身權益。 五、詳細內容請詳修正後復康巴士服務須知。